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1號上訴人即被告基隆市私立培德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周怡 被上訴人即原告 溫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按:本院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分別為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以及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之薪資、刪減之職務加給、提繳至被上訴人個人退撫儲金專戶之給付。有關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本院
106年度補字第95號裁定業已核定為502536元;至薪資部分,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一致,且金額較低,故不予併算;又刪減之職務加給、提繳至被上訴人個人退撫儲金專戶之給付分別為25000元、4512元。合計為532048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876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