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34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訂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96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時,原訂96年6月30日宣判,然因該日為放假日,是本件宣判期日應變更為96年6月29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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