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繼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繼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繼承表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繼字第六號
聲明人乙○代理人甲○○上聲明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 朱印開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明繼承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明人係被繼承人朱印開在大陸地區之胞姊,被繼承人朱印開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死亡,在台遺有財產,爰依法聲明繼承遺產,並提出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公證書等件為證。
二、經核聲明人所提文件,並未檢附被繼承人之父 朱長懷 、母游氏已經死亡或已拋棄繼承之文件,經本院命聲明人補正,迄未能補正,再經本院依職權向嘉義榮民服務處調閱被繼承人資料及生前往來書信文件確認後,被繼承人於大陸地區雖尚有姊一名,惟並無其姊之姓名,所留地址則與聲明人之地址不同,復核閱被繼承人與大陸地區親屬間之往來書信,可確認被繼承人尚有兄弟多人存於大陸地區,唯一留存被繼承人與其姊往來之書信,亦無法確認其姊即為聲明人,復無其他事證可供調查、確認,難認聲明人與被繼承人確係姊弟關係,其聲明非有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黃秀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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