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4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俊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捌顆(驗餘淨重壹點玖陸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丁俊勇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42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22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參。該案扣得灰色圓形錠劑2顆(驗前淨重0.425公克,驗後淨重
0.412公克)、淺磚紅色圓形錠劑4顆(驗前淨重1.021公克,驗後淨重1.006公克)、淡藍色圓形錠劑2顆(驗前淨重0.577公克,驗後淨重0.55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MDMA、MDA成分,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1年3月13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至13)
3紙在卷可參,堪可認定。上開扣案之物既為第二級毒品MDMA、MDA,自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可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趙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