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4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乙○○,因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98年度偵聲字第11號裁定新臺幣8萬元,且由具保人即被告親自繳納後,已將具保人即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具保人即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報到單在卷可稽,且經本院囑警拘提亦未果,此另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98年6月10日鹿警分偵字第0980011824號函附報告書附卷可參,被告目前亦未在監押,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是被告顯已逃逸,自應沒收具保人即被告前開所繳納之保證金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婉倫
法官陳銘壎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