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56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7月1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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