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408號  

上訴人 康昭明

一、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所明定。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參照。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士涵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遵期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依本件原告之訴前經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並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90元,則依上開規定,第二審程序應徵收裁判費2,985元, 爰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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