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政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10年度偵字第944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緩字第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鐮刀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94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查:扣案之鐮刀1支,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偵卷第17頁),業據其供述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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