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6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三七一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12月9日18時│98年5月9日││││42分許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臺中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735號│偵字第214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98年度易字第│││事實審││1066號│2339號│││├────┼────────┼────────┼────────┤││判決│98.05.08│98.08.25││││日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易字第│││判決││1034號│2339號│││├────┼────────┼────────┼────────┤││判決│98.06.29│98.09.21││││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0319號│字第126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