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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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84號聲請人 易智美 相對人 吳秝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秝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確切請求之金額(本票裁定應以本票上記載之金額請求,台端請求之金額與本票票載金額不符,如已部分清償,應以其中金額請求利息,如書寫錯誤,請盡速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吳秝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