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84號聲請人 易智美 相對人 吳秝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秝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確切請求之金額(本票裁定應以本票上記載之金額請求,台端請求之金額與本票票載金額不符,如已部分清償,應以其中金額請求利息,如書寫錯誤,請盡速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吳秝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