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22號原告 黃炳欽 被告 劉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9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附卷可查,故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