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9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清福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家庭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清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清福因妨害家庭等案件,經本院裁判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4年,現在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1年4月6日業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1010107546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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