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3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399號

原告東金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珮瓔

被告 黃依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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