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3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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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370號

原告 陳玉霞

被告 孟祥瀚

訴訟代理人 郭尹安

林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表示已無訴訟必要而請求撤回訴訟,有民事撤回起訴狀在卷可憑,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王素珍

歷審裁判

  • 臺中簡易庭 111 年度 中簡 字第 3370 號裁定(112.12.2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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