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45號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丙○○到
  相 對 人  甲○○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前將坐落嘉義市○○
  段第一五八號建物,面積一七四點四六平方公尺,即門牌嘉
  義市○○里○○街○號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原告,登
  記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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