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260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06,3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7,9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7,429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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