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21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南小字第215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九十八年度南小字第二一五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
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下午四時整,在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賢德
 書記官 張晶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伍仟壹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張晶瑩
法官 陳賢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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