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調字第5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兼上一人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簡調字第51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上午11時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黃新弟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丁○○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叁拾萬元,給付方法如
  下:當庭給付壹拾萬元,並經聲請人點收無訛,不另給據,
  餘款貳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起,按月於每月
  二十日各給付壹萬伍仟元,最後一期給付貳萬元,至全部清
  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願意原諒相對人,不再追究相對人之刑事責任,並請
  求法院給予緩刑宣告之機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
  訴字第二三一三號)。
三、聲請人不再向相對人請求其他民事損害賠償。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惠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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