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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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602號
原 告 臺中市公有第一零售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具狀陳報起訴狀之被告欄所載「連帶保證人 陳錦銘 」於本件
訴訟之關係為何(是否為被告,與被告甲○○有無連帶關係
)?請求上開管理費之相關證物(如契約書)及違約金請求
之依據等1件及繕本(份數依被告人數提出),另提出本件
被告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