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63號原告 林美英 即信昌鋁門窗行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界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萬20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萬367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