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750號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許珮宜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晴雯 即新格眼鏡行、 許世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蔡晴雯即新格眼鏡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債務人許世賢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