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已死亡)右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四0六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四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貳伍公克(包裝重零點貳陸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壹點陸公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貳支,均沒收銷燬之;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亦有明文;另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槍砲,依同條例第五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亦應為違禁物。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查獲被告甲○○涉嫌搶奪、持有槍枝及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甲○○業已死亡,該案業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三一九、五三
五八、五四一一、五六六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為警查獲之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摻有毒品海洛因香菸二支、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一點六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毛重零點五公克)均為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數量零點五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二年度白保管字第一五七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偵字第五四一一號偵查卷第一一0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係海洛因,淨重零點二五公克(包裝重零點二六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調科壹字第一0000一八八三號鑑定通知書附於同上偵卷第一一七頁足憑;扣案之摻有海洛因香菸二支(保管字號:九十二年度保管字第0九0二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同上偵卷第一一二頁)、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一點六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二年度安保管字第一九五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同上偵卷第一一一頁)等物,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均應沒收銷燬之。
另扣案之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具殺傷力,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槍砲,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一年十月二日刑鑑字第0九一0二二六八七六號槍彈鑑定書一份在卷可稽(見同上偵卷第七十四、七十五頁),依同條例之規定,未經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意圖販賣而陳列,亦屬違禁物,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沒收。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健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永榮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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