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林商號豆餡工廠法定代理人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0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趙思芸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