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司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聲字第13號

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相對人 王建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建明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經郵務機構均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歷次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之郵局存證信函、信封、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現為公司及工廠駐地,而相對人並未有實際居住於其戶籍地址之情事,有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270628900號函及所附之查訪照片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