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孟儒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重傷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孟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孟儒前犯傷害致重傷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4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7638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10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王邁揚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