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94號原告 楊庭豪 被告 蕭任 伉住居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上所記載之被告住所無法送達,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真正住居所或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原告起訴之程式即有未合,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