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侵上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聲寶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聲寶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4月3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聲寶前經本院認為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1月3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4月2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4月3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黃家慧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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