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1738號
上 訴 人 乙○○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叁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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