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交簡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崑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61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崑文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所謂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之規定,此種抽象危險係伴隨飲酒過量之行為而當然成立。換言之,只需客觀上有此種行為出現,危險即視為存在,至於有無肇事之具體結果,均不影響公共危險罪責之成立。次按酒精對於人體之影響程度乃依血液中酒精濃度,當呼氣中酒精濃度達0.50mg/l即血液中酒精濃度達100mg/dl(或0.1%)時,將影響駕駛(參見臺北榮民總醫院88年8月5日北總內字第26868號函所附研究結論,該研究並參考醫學著作Goldfrank'sToxicologicEmergencies6thedition.之記載)。再者,參考德、美等國家之認定標準,在酒精吐氣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11以上時,就人體生理行為方面,會產生視覺反應遲鈍、影像不能集中、走路或講話可能發抖、動作笨拙等影響,就駕駛能力方面,亦會產生駕駛反應遲鈍、同時不能看清前方路況及車旁照後鏡等影響,在此情形下,其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查被告張崑文經抽血測得其飲用酒類後血液酒精濃度為268.4MG/DL(經換算呼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34毫克),且被告因於上開時、地駕駛機車肇事,足認被告因酒後受酒精影響,致其注意及反應等能力均降低,其當時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至明。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 程厚仲 行為後,其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即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業經修正為「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移列同條第1項,另增訂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於100年11月30日公布,自同年12月2日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故本件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之規定處斷。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爰審酌被告知悉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因而酒後騎車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於飲酒後,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1.34毫克,且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仍率爾騎車上路,漠視自己及公眾行之安全,並因而與證人 王世宏 所駕駛之汽車發生碰撞,致自己受傷,其行為殊值非難,再參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55毫克以上,最低罰鍰為新臺幣4萬5千元之規定,及被告另於100年10月13日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另案判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前科素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兼衡酌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且已與證人王世宏達成民事和解,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稽,知所悔悟,犯罪後態度尚佳,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詢問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之3(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6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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