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6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易字第60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調偵字第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互控對方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2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中互相撤回其等之告訴(見本院97年8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