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丙○○庚○○丁○○戊○○
辛○
己○壬○○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癸○○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蕭萬龍 律師
張百欣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7年度審交易字第2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97年度審交易字第236號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劉為丕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