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23號原告 楊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詩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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