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2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家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601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家偉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5月31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6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2079公克,驗餘淨重0.2054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請依法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5月31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6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職權核閱上開卷宗確認無訛,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查上開案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送鑑驗結果,確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查,足徵屬違禁物無誤,依上開規定,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應宣告沒收銷燬。至如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送鑑定時,經鑑定機關取用鑑定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姿涵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附表】扣案物及數量鑑驗結果驗前毛重驗前淨重驗後餘重毒品鑑定書保管機關及字號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0.4872公克0.2079公克0.2054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11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08年度毒偵字第5934號卷第45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安保第21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