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71號聲請人 徐銘遠
徐銘嶽 共同代理人 楊燕卿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證券7張(下稱系爭證券)原為案外人 徐達松 所有,為其於民國100年1月1日不慎所遺失,嗣徐達松於108年2月12日死亡,系爭證券乃為渠等所繼承,故渠等乃向本院對持有系爭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8號民事裁定准許並於同年5月10日公告在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即3個月)已於108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鄭庭羽┌────────────────────────────────┐│附表:股票108年度除字第7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01│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1,000││├─┼──────────┼─────────┼──┼───┼──┤│02│仝上│0077-ND-0000000-0│1│仝上││├─┼──────────┼─────────┼──┼───┼──┤│03│仝上│0077-ND-0000000-0│1│仝上││├─┼──────────┼─────────┼──┼───┼──┤│04│仝上│0077-ND-0000000-0│1│仝上││├─┼──────────┼─────────┼──┼───┼──┤│05│仝上│0077-ND-0000000-0│1│仝上││├─┼──────────┼─────────┼──┼───┼──┤│06│仝上│0077-ND-0000000-0│1│仝上││├─┼──────────┼─────────┼──┼───┼──┤│07│仝上│0077-ND-0000000-0│1│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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