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101號債權人厚生新紀元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豐光 、 蔡阿雪 、 陳洪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吳豐光、蔡阿雪、陳洪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吳豐光、蔡阿雪、陳洪莉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住桃園市○○區○○路○○號7樓之4」、「桃園市○○區○○路○○號5樓」。
三、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吳豐光、蔡阿雪、陳洪莉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