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健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健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健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前開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777號號),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於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嘉綸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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