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柏晏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柏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簡柏晏前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琳紫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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