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伍德元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伍德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伍德元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付保護管束裁定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95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彭國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宇萱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