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軒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軒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軒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95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98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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