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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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4號再審聲請人 詹前辛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郭國輝劉環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90年6月27日本院刑事庭90年度附民字第286號刑事附帶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林萱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廖春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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