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361號債權人 鍾曜鴻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俊宇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釋明債權人所陳述債務人共借款金額為新臺幣1,060,000元,且有陸續少量還款,與債權人提出之附件有異,故請就債務人借還款之時間及金額另製作明確之表格,以利本院審核計算債務人實際欠款,而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