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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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交易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緝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騰元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騰元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潘佳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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