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251號原告 呂怡宏 被告 周意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等),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定有明文。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周意峰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0722號等起訴,由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以108年度訴字第33號判決,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82號判決,並於同年8月25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原告於該案刑事訴訟辯論終結、宣示判決且判決確定後,遲至109年11月27日始具狀、同年月30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從而,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已無刑事訴訟程序存在,揆諸上開規定,其起訴即非合法,自應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至於原告之訴雖經本院駁回,原告仍得於民事庭對被告另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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