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1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于鎧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于鎧甄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及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5、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于鎧甄所犯如附表一所示3罪、附表二所示4罪,均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一、二所示之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類型、時間、手段、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楊淳詒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8年07月29日8時10分│108年07月05日19時37│108年08月02日0時37分│││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分採尿前回溯72小時內│採尿前回溯72小時內某│││時│某時│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173號│第6276號等│第6276號等│├───┬────┼──────────┼──────────┼──────────┤││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522│108年度嘉簡字第1610│108年度嘉簡字第1610││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10日│108年12月25日│108年12月25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522│108年度嘉簡字第1610│108年度嘉簡字第1610││判決││號│號│號││├────┼──────────┼──────────┼──────────┤││判決│108年12月27日│109年01月31日│109年01月31日│││確定日期││││├───┴────┼──────────┼──────────┴──────────┤│││編號2、3前經本院108年度嘉簡字第1610號定其││備註││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附表二: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8年06月29日│108年06月29日│108年08月0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702號│第6276號等│第6276號等│├───┬────┼──────────┼──────────┼──────────┤││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939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610│108年度嘉簡字第1610││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8年07月31日│108年12月25日│108年12月25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939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610│108年度嘉簡字第1610││判決│││號│號││├────┼──────────┼──────────┼──────────┤││判決│108年08月28日│109年01月31日│109年01月31日│││確定日期││││├───┴────┼──────────┼──────────┴──────────┤│││編號2、3、4前經本院108年度嘉簡字第1610號定││備註││其應執行刑為拘役60日。│└────────┴──────────┴─────────────────────┘┌────────┬──────────┐│編號│4│├────────┼──────────┤│罪名│竊盜│├────────┼──────────┤││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8年08月0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276號等│├───┬────┼──────────┤││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610││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25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610││判決││號││├────┼──────────┤││判決│109年01月3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2、3、4前經本院│││108年度嘉簡字第1610│││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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