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重訴字第7號
原 告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
被 告 亞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簽立之2份保證合約書第10條及第11條之約定,
均係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兩造合意管轄之法院,此有上開
保證合約書2件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
對方人數提出影本。並應繳納抗告費一千元(免附郵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