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51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尹燕琴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被告均係設籍在
新北市新店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件可按,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提出被告之
戶籍謄本及具狀補正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或依民事訴訟法第14
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
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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