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51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尹燕琴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被告均係設籍在
新北市新店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件可按,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提出被告之
戶籍謄本及具狀補正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或依民事訴訟法第14
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
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