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0年度虎小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虎小字第4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吳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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