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55號原告 胡椀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及刊登道歉啟事,其中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刊登道歉啟事部分,係請求回復名譽,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原告既以一訴併為前揭財產權上及非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其裁判費即應分別徵收,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