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48號原告 曾惠美 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4,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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