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44號原告 錢慧芳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
王仁佑 律師被告 陳介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證2永大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報告書所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新臺幣1,82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2,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書記官蔡叔穎